医院操作不当致新生儿脑瘫法院判
来源:萧县法院 医院为孕妇接生分娩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胎儿宫内窒息,刚出生后就各处治疗支付高额医疗费用,医院产生纠纷,医院赔偿损失近百万元。5月22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年9月29医院处分娩,在分娩过程中,因其自身因素导致剖宫产延迟,医院在产程中观察不仔细、待产过程中处置不当、病历书写不规范、缩宫素使用不规范、分娩方式选择不科学等方面的过错,致胎儿纵某某宫内窒息。纵某某出生后,医院、医院、医院住院治疗天,支付门诊医疗费、医疗费26万余元。年9月30日经安徽天正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某医院在对产妇赵某某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纵某某宫内窒息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是导致纵某某目前的损害后果(缺血缺氧性脑病)的重要原因;责任程度系同等责任,参与程度拟为45%-55%之间;又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纵某某目前的精神状态为缺氧缺血性脑病所致中度智力损害;徐州市优邦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又出具了关于纵某某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本案原告纵某某在被告处出生后产生缺血缺氧性脑病的损害后果,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鉴定意见法院认定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根据原告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对原告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先予计算至14周岁,14周岁后产生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待实际发生时,可另行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医院赔偿23万余元。 赞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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